“村官”职务犯罪情况的特点及预防对策/李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2:39:18   浏览:993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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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村官”职务犯罪情况的特点及预防对策

              景县人民检察院 李宁 张海鹏

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发展以及持续加大对农村和农业发展的扶持、投入力度,农村、农民收入均得到迅速发展。在农村发展的过程中,绝大部分农村基层村级组织人员为农村社会稳定、经济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但由于各种因素的诱惑,在农村财富不断增加和政策发展机会不断涌来的背景下,农村基层组织人员,也就是所谓的“村官”职务犯罪情况时有发生。由此引发的信访举报、告发上诉事件逐年增多,广大农民对此类案件反映强烈,日益成为激化农村社会矛盾、影响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因素。以笔者所在院受理的举报线索和查办情况来看,关于“村官”犯罪的举报线索和查处情况也是呈逐年上升趋势。从2009年到2012年10月份,共受理各类举报线索283件,其中涉及农村的线索112件,占总受理线索数的39%。2011年,本院共受理来信来访案件106件,其中涉及村干部职务案件的29件;2012年至10月份,共受理来信来访56件,其中涉及村干部职务案件的26件,这不仅造成了国家投入的涉农资产的大量损失,也严重伤害了群众的感情,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

为进一步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笔者结合本院工作实际,以近年来笔者所在院依法查办的“村官”职务犯罪情况展开分析,并就相关预防对策,结合当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谈点思考,也希望在促进农村村级组织人员队伍建设上有所帮助。

一、村官职务犯罪方面涉及的几个主要方面:

这些信访举报案件中,经分类统计,主要涉及四个方面的问题:

1、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管理环节。该环节的涉案人员主要是参与管理和直接经手具体事务、资金的乡(镇)、站所领导职工、村委干部等,利用职务之便,贪污或挪用农村基础建设资金。从我院近两年受理的案件线索看,一般表现为,贪占土地承包费和宅基费等集体财产,这类案件占举报线索的24%。

2、专项款物管理环节。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社会保障等专项款物管理环节,一些村干部利用灾害申报、处理紧急,监督滞后等因素,对村民隐瞒国家惠农政策、补贴标准,暗箱操作,大肆国家涉农资金侵吞。犯罪主体多是采取对经手的资金进行克扣,虚列造表、伪造签字、欺骗审批等手段,骗取公款据为己有。一些资金管理人员借机构人员配备不齐,集部门领导、出纳、会计职权于一身,一人大权独揽,无人监管,挪用专款大肆挥霍。2010年、2011年我院受理这类案件线索有12件,占举报线索的10%。

3、退耕还林、粮食补贴资金管理环节。在退耕还林过程中,由于该工程涉及全县每个乡镇千家万户,点多面广,职能主管部门县林业局无法全面抽调人员全程参与,且规划面积是通过卫星测绘锁定,覆盖了农户土地、沟道面积,而一些沟道原本没有划给农户,一些村委干部在参与对退耕还林土地丈量、测算和申报过程中,利用沟道归属模糊,农户不知晓如何处理的心理,将该沟道所占面积虚列户名上报后骗取资金占为己有。在粮食补贴过程中,部分村干部多报耕地亩数,骗取国家补贴。从我院受理的112起案件线索来看,反映涉嫌贪污退耕还林款、粮食直补款的问题较为突出。其中反映村干部在发放粮食直补、林业补贴的过程中涉嫌贪占的有56件,占举报线索的50%。

4、农村资金管理环节。部分村财务制度不健全,不按规定由财务人员管理款项,部分款项而是由村干部直接管理,不入财务账,致使资金长期滞留于个人手中,完全脱离监管,用随心所欲,导致资金被贪污、挪用挥霍一空。二是入账发票不正规,用收据和打“白条”的形式入账。从我院近两年受理的案件线索年,一般表现为,村财务不公开或公开不及时、不真实的问题,这类问题占受理案件线索的100%。

二、村官职务犯罪的特点

(一)案件潜伏时间长

由于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在连选连任上没有明文限制,任职时间长的村支书、村主任、财会人员,通常利用职务便利,采取收入不入帐等手段,连续作案,不易被发现。从查处的案件反映来看,从开始作案、连续作案到罪行被发现的,潜伏期最短的不少于1年,最长的长达10年之久,而2年到6年的则占70%。

(二)窝案串案比例大

随着对农村监管力度的进一步加大,各项制度、规定也得以进一步完善,使得过去个别村干部“单枪匹马”就能捞取好处的机会明显减少,“动作”空间明显缩小。如果不是几个环节、几个岗位合谋,很难实现贪占目的。因此,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形式也由过去的个体腐败向群众腐败转变。

(三)作案手段简单直白

从查处情况看,“村官”作案手段中收入不入帐、白条入帐或虚设项目套取现金私分等方式占绝大部分,如今年6月查处的某村委会贪污窝案,其作案手段就是在收到征地补偿款,以修建村公路、村办工作室为名,虚报冒领,由村支书、村主任、副主任和村会计等4人私分。其次是大量用餐饮、娱乐等各种不需填开内容的发票,以各种可以规避财务管理规定的方式报帐,冲销个人或违法开支,甚至套取现金私分。

(四)发案领域受当地经济发展态势影响较大

如在经济发展较快的城乡结合部,职务犯罪多发于征地、拆迁等补偿款的管理使用过程中,而在经济相对较落后的山区,则多发于新农村建设、农村基层设施建设以及各种农民补贴资金的分配、管理和发放中。特别是新农村建设中,诸如“村中道”等小微型工程,由于其单项造价低、施工点多,监管难度大,从而为职务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

(五)“擦边球”现象突出

随着国家反腐败力度的进一步加大,“村官”对违法犯罪的认识也逐渐提高,“规避”职务犯罪的意识也不断提升。从受理的举报线索来看,有约占60%无法立案处理。其原因,或是因为村民联名举报,给了其补正的时间;或是因证据被有意识的引导缺失,造成认罪但无法定罪;或是帐面规避制造查处难度和成本,弱化查办部门的打击决心等等。

三、村官职务犯罪原因分析

一是部分村干部法制观念淡薄。在一些案件的查办过程中我们发现,通过近几年的宣教工作,大部分基层干部已经有了一定的法制观念,知道那些事该做,那些事不该做。但同时他们的这种法制观念非常单薄,并没有一个系统的概念,往往在一些实际问题上把握不住。如公款私存、挪用公款偿还村里其他债务等问题都是由于法制观念的淡薄造成的。这些人往往认为:只要不把钱装进自己的腰包,只要是为村里办事,就不算违纪违法。因此说法制观念在一些基层干部的心中依然淡薄。

还有一些农村干部对国家法律法规知之甚少,对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认识严重不足,加上私心杂念太重,私欲澎胀,经不起金钱诱惑,存在着“有机会捞一把”的侥幸心理,最终走上了贪污挪用的犯罪道路

二是部分村干部家长式粗暴、野蛮作风。现在一些基层干部,特别是村干部中普遍存在家长式粗暴、野蛮作风,这些人没有民主的概念,在作出决策的时候不征求意见,在村里的事务上专横独裁。如私自收费、敲诈勒索等行为,都是粗暴、野蛮作风的体现。此类案件往往牵涉的金额不大,但是激起的民愤很大,经常造成农村不稳定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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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贯彻《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的通知

国家计委


国家计委关于贯彻《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的通知

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计办经调[2002]16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物价局:

2001年国家计委第10号令发布了《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经过一年多的实践,在提高价格决策民主化、科学化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了进一步做好价格听证工作,国家计委组织对《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进行了修改与完善。修改后的《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11月22日以国家计委第26号令发布,并于12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好《办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依法行政,按法定程序开好听证会。各地要把贯彻《办法》和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结合起来,进一步完善价格决策机制。要严格依法行政,凡是听证目录中规定的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调定价之前必须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的程序举行价格听证会。应举行听证会而未举行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宣布其违反定价程序,决策无效,并责令改正。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听证主持人违反规定程序、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宣布听证无效,并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遵循公正、公开原则,进一步提高听证会透明度。为进一步保证听证会的公正性,提高听证会的透明度,对公开举行的听证会,除征求听证代表意见外,还可通过社会组织、媒体或者互联网等多种方式充分征求和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对价格主管部门聘请的听证会代表可以采取自愿报名、单位推荐、委托有关社会团体选拔等方式产生,并要具有一定的广泛性、代表性;听证过程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听证会举行以后,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决策最终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三、积极探索听证会的简易程序。为提高政府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在必要时听证会可以采取简易程序,简易程序听证会只适用于降低价格或价格的制定对社会影响较小的情况。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在需要举行简易程序听证会时,要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的适用范围举行,不能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要注意在实践中总结经验,为规范和完善听证会简易程序创造条件。

四、开好委托组织的听证会。对于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定价,但在一定区域范围内执行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可以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听证。各地要认真落实这一规定,组织好上级委托召开的听证会,如电价听证会,并注意在实践中逐步完善委托程序。

五、加强法规培训和工作交流。为认真实施《办法》的各项规定,我委在适当时候将举办贯彻《办法》的培训班,召开不同形式的经验交流会。请各地将贯彻《办法》时遇到的问题,及时向我委(经济政策协调司)反映,以便我委在有关会议和培训工作中研究、解决。




关于地方协会2010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通告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关于地方协会2010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通告

2011年第2号


为切实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赋予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监管职责,各地方协会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的统一部署,按照《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的规定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10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 》(会协[2010]36号)的要求,积极组织精心实施,圆满完成了2010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

2010年,各地方协会围绕中注协确定的检查重点,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将新成立的事务所、受到行业惩戒或行政处罚的事务所、受到投诉举报较多的事务所、高龄注册会计师出具业务报告较多的事务所、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等新业务较多的事务所、执业能力与承办业务数量严重失调的事务所以及新近完成合并的事务所等确定为检查重点。各地方协会认真制订了检查工作计划和方案,明确目标、突出重点,克服种种困难,圆满完成了现场检查、惩戒处理等各项工作。

2010年,各地方协会共检查事务所1552家,占年初事务所总数的20.55%。检查中,各地方协会抽调检查人员903名,共检查了14010份业务底稿,其中,审计业务底稿8401份、验资业务底稿5376份、高新技术专项审计业务底稿186份及其他专项业务底稿47份。

检查结果表明,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和注册会计师的业务素质总体上有了明显提高,风险意识普遍增强,审计、验资业务得到逐步规范。各地方协会狠抓行业诚信建设、强化监管、严格检查和严格惩戒取得了积极的成效。但检查也发现,中小事务所普遍存在专业人才缺乏、市场开拓能力不足等问题,部分事务所还存在:风险导向审计在实际执业中仍未能得到贯彻落实;函证、监盘等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缺乏对持续经营能力和期初余额的关注等问题。个别事务所对重要的财务报表项目在没有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情况下,出具标准审计报告。

本着“严格检查、严格惩戒”的原则,各地方协会(除河南、湖南、四川和深圳协会尚未完成处理工作外)对存在严重问题的123家事务所和298名注册会计师进行了行业惩戒。其中,给予15家事务所和30名注册会计师公开谴责;给予56家事务所和81名注册会计师行业内通报批评;给予52家事务所和187名注册会计师训诫。

2011年,各地方协会将在认真总结行业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按照中注协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认真筹划、精心组织,推动执业质量检查工作再上新台阶,持续有效地推动事务所提升执业质量。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二O一一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