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大规模灾害与法 ——中日比较的视角/渠涛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7:56:53   浏览:834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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渠涛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研究员






演讲人:渠涛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室研究员、教授
中日民商法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
日本东京大学法学院客座教授
特邀嘉宾:罗丽教授——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环境资源与能源法研究所所长
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主持人:孟强——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时 间:2011年6月30日19:00
地 点:北京理工大学七号楼108模拟法庭
主 办: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
协 办:德恒律师事务所

主持人:各位老师、各位同学,大家晚上好!今天是我们民商法民家讲坛第三讲,今天我们非常荣幸的邀请到中日民商法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渠涛教授来为我们讲解题为大规模灾害与法——中日比较的视角的讲座,我们知道中国发生过汶川大地震,日本近期也发生了9级地震,从而引发了核辐射泄露的问题,我们可以看到日本没有出现混乱、哄抢、骚动等现象,而我国却出现了抢盐的风暴,日本国民为什么这么镇定有序,这与它们的法治有着紧密的联系,比较中日灾害的应对措施可对我们提供有利的经验。今天我们还荣幸的邀请到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环境法资源与能源法研究所所长罗丽教授来担任评议人。我们以热烈的掌声欢迎各位老师的到来!
下面有请渠涛教授给大家做精彩的演讲!

渠涛:今天非常荣幸到北京理工法学院来为大家讨论我最近一直比较关注的一些事情,由于这个题目以前没有研究过,在这里希望各位老师及同学们多多指正:先简要的介绍一下研究这个题目的概况:在发生汶川大地震后就想,我们国家应该有一些对应大型灾害的基本法,因为在日本这样的法律比较多,等会我会一一给大家介绍。
一、问题意识
在最近日本发生了大地震,在2011年年初,日本共同社报道,德国保险业巨头“慕尼黑再保险”3日公布的年度报告显示,2010年全球大规模自然灾害共造成约29.5万人死亡。这是自1980年该公司开始全球灾害调查以来,继埃塞俄比亚粮食饥荒等造成约30万人死亡的1983年来的历史第二高。那么总而言之,人与自然相处,人与人类的关系,从这些关系中可知,人在社会上活着,恐怕避免不了灾难,尤其是大规模的灾难。
二、概念介绍
什么是大规模灾害?关于大规模灾害有几种定义,首先从规模上:讲人数?地域及严重性?这是一种模糊地概念;从性质上定义:突发性、特殊性、不可预测性等。这是有一定的科学道理的,我比较主张的是原因定义:原因定义基本是与公共危机,或能不能导致公共危机的定义,来界定大规模。在一般国家妨害的法治中基本上定义的是台风、飓风、地震、海啸、暴雨、暴雪、洪水、火山喷发、核电事故等。法与法律的关系如何呢?
1、法与法律在内容上的关系
各个国家中运用的法律是不一样的,如罗马法:ius VS lex;法国:droit VS loi;德国:recht VS gesetz;意大利:diritto VS legge。一种是:法律是由国家权威者制定,以国家权力保障实施的叫做法律,如lex、loi、gesetz。另一种:社会规范的总体或社会秩序、正确的规则或一方对他方享有的权利(法律应该是国家制定的法律,伴有强制的强制力)。如ius、droit、recht。
2、法与法律在适用上的关系——法源
法是在一定区域内共通的规则,他不是与国家强制力直接联系在一起的。法与法律适用上的关系,我们一般讲法源,在遇到纠纷时,以什么为依据判案,基本上一般的发源为包括:直接发源与间接发源两种。直接法源只要是指实定法(法典=实体法、程序法、特别法)、判例、习惯、法理(一般讲,有成文法依据成文法,没有成文法依据判例法,没有判例按习惯,然后再到道理);间接法源主要包括学说(被法官判案所采用时才被称之为法源),并通过程序正义与“度”的问题进行分析。
3、法与法律在历史上的关系——法制与法治
法治指的是成文法,以真正的法律治理国家。并非所有的法都是善法,恶法可否作为一个国家的法治通行,如二战时,希特勒统治德国时法律也是非常健全的,但希特勒的法制与法的支配(法治)为恶法;在西方常用的是自然法与实定法(自然法说的是社会上自然存在的法,而把它上升到国家的法律就变成了实定法。马克思说过:法律应该是根据现实存在而升华,因此说,实定法应该根据现实的存在。一种法律一旦真正的存在就是落后的法,因为社会在不断地前进与进步,会有新的问题与法律的出现。);政策与法(有人说法是活法,法律为死法,在过去我国不重视法律,只重视政策,政策有一定的灵活性,它可以随时发出一个新的规则,来调整新的社会关系。政策与法律相比缺少稳定性,真正依据法律的政策我们可以倡导,如果没有法律只靠政策恐怕就会出现问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与中国宪法的沿革(以前我们追求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等等是否还适用。有法必依是存在问题的,如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如果真正履行了有法必依的话,恐怕就不会实现市场经济,因为中国以前的宪法没有规定中国有市场经济,现实中,我们先是实现的市场经济才修改的宪法,这种套路对与否,我们可以展开讨论)。
今天主要是讲的大规模灾害与法、法律之间的关系,主要从两个方面谈起,法是一般的行为规范,具有任意规范及间接强制力和间接裁判规范;法律是一般行为规范与裁判规范,具有直接的强制力。
三、中日之间的环境及几次大规模自然灾害的比较
1、环境比较
(1)日本
中日之间的环境大家基本都明白,日本的国土是中国的1/2,人口是1/3,日本位于太平洋西岸,由东北向西南延伸的弧形岛国。西隔东海、黄海、朝鲜海峡、日本海与中国、朝鲜、韩国和俄罗斯相望。领土由北海道、本州、四国、九州4个大岛和其他6800多个小岛屿组成,因此也被称为“千岛之国”。日本陆地面积约37.79万平方公里。日本地处温带,气候温和、四季分明。樱花是日本的国花,每到春季,青山绿水间樱花烂漫,蔚为壮观。日本境内多山,山地约占总面积的70%,大多数山为火山,其中著名的活火山富士山海拔3776米,是日本最高的山,也是日本的象征。我们不必费时间来分析中日的地理情况,但是有一个问题,中国也是一个自然灾害频发的国家,在战后人为灾害比日本要多,日本是地震频发的国家,每年发生有感地震就达1000多次,是世界上地震最多的国家,全球10%的地震均发生在日本及其周边地区。截止2010年10月1日约有1.28亿人口。
(2)中国
在历史上,中国的大地震也很多,大家先看一下中国的地形:中国位于亚洲大陆的东部、太平洋西岸,陆地面积约960万平方公里。中国领土北起漠河以北的黑龙江江心(北纬53°30′),南到南沙群岛南端的曾母暗沙(北纬4°),跨纬度49度多;东起黑龙江与乌苏里江汇合处(东经135°05′),西到帕米尔高原(东经73°40′),跨经度60多度。从南到北,从东到西,距离都在5000公里以上。中国陆地边界长达2.28万公里,大陆海岸线长约1.8万公里,海域面积473万平方公里。中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发展中国家。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显示,我国总人口为1370536875人。计划生育是中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2、几次大规模自然灾害(地震灾害)的比较

(1)中国
今天我们先从地震来说大型灾害,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个是邢台大地震:它主要由两个大地震组成:1966年3月8日5时29分,邢台隆尧县震级6.8级,震中烈度9度强;1966年3月22日16时19分,邢台宁晋县震级7.2级,震中烈度10度。邢台大地震6.8级,死亡人数8064人,受伤人数38000人。造成的经济损失10个亿。在网上评论,有的说这是一次久旱之后的大震。地震发生后,漫天飘雪。当时我国总理周恩来三赴震区,百姓的苦难使他落泪,他指示中国一定要有自己的地震预报系统。中国的地震预报事业在邢台地震的血泊中矗立起划时代的里程碑。每个国家、每个民族的感觉和感情都不一样,这在西方人严重很不可思议,会觉得一个国家总理或领导亲临现场落泪,灾区的人们就没有了底气站起来勇敢的抗震救灾,体现了一种软弱。但实际上在中国老百姓的感觉还是不同的,中国老百姓认为,一个国家总理或领导亲临现场落泪,是一种鼓舞,觉得自己没有被抛弃或无视;第二个事唐山大地震:1976年7月28日北京时间凌晨3时42分,震源距地面6千米,强震产生的能量相当于400颗广岛原子弹爆炸。整个唐山市顷刻间夷为平地,全市交通、通讯、供水、供电中断。震级7.8级,死亡人数达到24.2万人,重伤16.4万人;第三个是汶川大地震:2008年5月12日14时28分,震中为四川省阿坝州藏族羌族自治州汶川县映秀镇附近,成都西北偏西方向79公里处。震级8.0,地震烈度11度。地震波及大半个中国及多个亚洲国家和地区。北至北京,东至上海,南至香港、澳门、台湾、泰国、越南,西至巴基斯坦均有震感。受灾面积约25.23万平方公里,占全省面积的52%,破坏特别严重的地区超过10万平方公里。受灾县市区数量超过三分之二,其中重灾县39个(含10个极重灾县),省级重灾县12个,一般受灾县88个。受灾人口3300多万,全省因灾死亡6.88万人、失踪1.79万人、受伤37.5万人,造成损失1.1亿元。
汶川大地震开始后,08年我在网上接受过一次采访-关于地震和法律。当时还讲到建筑物怎么评估,倒塌以后民事上如何赔偿等等。到了汶川才知道,除了及其坚固的建筑物外,剩下的无一幸免。在那里看到一个有意思的事情,有一条长六十公里,宽五十左右的马路,就这一条上的建筑物一个都没有倒塌,为什么?据说在一百年钱,也是一次地震,把一个山头砸在了一个坑里面,一个山就埋在了里面,从而挤住了地壳的运动,所以这条马路上的建筑物没有倒塌,故一个建筑物的质量和是不是在断裂带上有很大的关系,这是非常复杂的,据北川一个报道,有一个镇位于一个峡谷之中,峡谷旁边有个风景很美的山,人家在山上像打地洞似的,在里面打上一个个洞,在里面设置茶馆,在当时是非常有名的风景区,地震发生时,上面喝茶的人们被震了下来,全部死亡,峡谷之中的人们还在里面行走,就眼看着自己被两座山和在了里面,自然灾害是非常可怕的。

(2)日本
与中国相比,下面也举出三次日本的大地震做比较:一是关东大地震,一个是阪神淡路大地震,另一个是日本东北大地震。当时地震房屋倒塌的很厉害,尤其是造成的火灾。
过去上世界上有四大幸事,拿美国的工作,住英国的的洋房,吃中国人的菜,娶日本的老婆,而现在又有四大不幸,就是吃英国的菜,娶美国的老婆,住日本的房屋,拿中国的工资。在传统的观念中日本的房子又小又差,木制的比较多,当时日本的关东大地震的震心就是神奈川,就是东京东面相模湾海岸的一边,近海130公里,震源那里(海沟型地震),也就是说是以东京为中心的大地震,当时东京的房子很差,并没有防火条例及基本法,房子基本上又是木制的,倒塌后很容易引起火灾,烧死的比震死和砸死的多的多,由于房子是木制的,一般砸不死人,挺多是受伤,一旦引起火灾就不得了了(据说当时有个被褥场,这一个地方就烧死了32000人,还有人说是4万人)。阪神淡路大地震发生时,我当时就在日本,在地震发生时头天晚上,和季卫东老师一块喝酒,及送他上的兴赣县,我回到家半夜就开始晃,晃的特厉害,由于喝的比较多,当时还以为自己在做梦,第二天早晨看电视时才知道原来发生了地震,马上给季卫东打电话,电话根本打不通,一个礼拜,据说淡路没水也没有电,等以后见到季卫东时才了解到当时的情节。淡路大地震是垂直型的,伤亡情况不是很多,死亡6434人,全毁建筑25万栋(旧房屋占的比较多),另有地震引发火灾烧毁建筑7,483栋,受此影响的住户约46万户,地震发生后,志愿者就出现了,并且志愿者在救灾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多,其中志愿者里面出现了暴力团,在中国人眼中的暴力团都是欺压百姓的,实际上在阪神大地震里面暴力团在救灾中起到了良好的作用,这是不能否认的。再者就是东北大地震,这次大地震中主要是海啸,因海啸受灾的农地面积23.6平方公里,海啸浸水面积(农田以外的)561平方公里,毁损的房屋数量达到107794栋,半毁的63636栋,是淡路大地震的四倍,其中死亡人数是1531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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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扶贫办、国务院纠风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民委关于对扶贫资金监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治理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


国务院扶贫办、国务院纠风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民委关于对扶贫资金监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治理的通知

国开办发[2008]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扶贫办、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民(宗)委(厅、局):
  为贯彻落实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一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08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3号)和全国纠风工作会议的要求,今年在全国范围内对扶贫资金监管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治理。现就专项治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开展专项治理的重要意义
  管好用好扶贫资金,使其真正发挥效益,直接关系到贫困地区的发展和贫困群众温饱问题的解决,关系到社会稳定、民族团结和边疆巩固,关系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多年来,各级扶贫办、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和民委采取了一系列具体措施,切实加强资金管理,对促进贫困地区发展、增加贫困群众收入、解决和巩固温饱成果,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要清醒地看到,一些地区、一些部门还存在着制度不健全、管理不规范、监督不到位等问题,违规违纪使用扶贫资金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到贫困地区群众的切身利益。因此,对扶贫资金管理使用开展专项治理,是解决目前扶贫资金监管中存在问题的迫切需要,是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自觉性,高度重视、密切配合,扎扎实实做好扶贫资金监管专项治理工作。
  二、专项治理的目标、范围、重点和步骤
(一)专项治理的目标
  通过专项治理工作,要切实纠正和查处扶贫资金监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促进管理使用规章更加完善、管理使用程序更加规范、管理使用机制更加健全,确保扶贫资金管理使用的安全有效。
  (二)专项治理的范围
  在有扶贫任务的28个省(区、市),对2005年至2007年中央和地方安排的财政扶贫资金(含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的监管情况进行专项治理。
  (三)专项治理的重点
  本次专项治理要重点查处和纠正以下违规违纪行为:(1)擅自改变扶贫开发规划和年度计划;(2)违反规定改变扶贫资金使用范围和投向;(3)未及时拨付扶贫资金或履行项目报账,造成资金滞留或影响项目实施进度和效益;(4)违反扶贫资金分配、拨付和扶贫项目立项、审批的程序;(5)截留、挤占、挪用、贪污和骗取扶贫资金。
  (四)专项治理的步骤
  扶贫资金监管专项治理工作从2008年6月开始,到12月结束,分组织动员、实施检查和总结提高三个阶段进行。(1)组织动员阶段。时间为2008年6月。省级扶贫、纠风、财政、发展改革、民委等部门按照本通知精神分别研究制定本部门的专项治理方案,做好组织动员工作,明确专项治理任务和要求。(2)实施检查阶段。时间为2008年7月至10月。在县级各部门全面组织自查基础上,省级五部门联合抽查有关县(抽查面要达到30%的重点县),五部委办重点抽查若干省区市。(3)总结提高阶段。时间为2008年11月至12月。各省(区、市)有关部门要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全面总结,认真整改,提出加强和完善扶贫资金监管的政策措施,进一步巩固专项治理成果。2008年12月5日前,省级有关部门要将书面总结报告(包括电子版)分别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国务院纠风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民委分别形成分报告,由国务院扶贫办汇总后联合报国务院和中央纪委。五部委办对清理检查工作开展好的典型将予以表扬,对存在问题比较严重的地区或部门予以批评,总结归纳专项治理工作好的做法和经验作为加强扶贫资金监管的决策依据。
  三、几点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08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和全国纠风工作会议的要求,高度重视扶贫资金监管专项治理工作,切实加强领导。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研究和部署,抽调业务骨干组成专项治理工作班子。具体检查方式可以灵活多样,可以充分利用各部门自身监督检查力量,也可利用中介机构和社会力量,更要发挥审计部门的作用。
  (二)精心组织,明确责任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相互配合,落实责任,共同做好专项治理工作。
  扶贫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实施本次专项治理行动,协调其他部门统一行动,组织开展重点抽查,总结分析扶贫资金监管专项治理的经验,研究提出加强和完善监管措施的政策建议。
  纠风部门负责对各有关主管部门和地区在扶贫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级纠风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以查促纠,针对危害资金安全的突出问题,严厉查处贪污、骗取、截留、挪用、克扣扶贫资金的行为,特别是由此引起群众群体性上访、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事)件。
  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扶贫等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治理工作,重点检查扶贫资金是否符合投向、是否及时足额到位。针对专项治理中发现的问题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制度。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以工代赈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专项治理,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研究提出完善监管措施的政策建议。民族工作部门负责对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治理,查找问题,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意见和完善监管的政策措施。
  (三)加强整改,完善管理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对扶贫资金监管的专项治理,不仅要梳理档案资料,清查规章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更要广泛宣传动员和深入实地调查研究,发动群众参与和听取群众意见,找准扶贫资金、项目监管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分析原因,认真整改。在调查研究和专项治理过程中,要总结和推广好的做法和经验,研究提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扶贫资金、项目监管的政策措施。

                        国务院扶贫办 国务院纠风办
                        财 政 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 家 民 委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铁路环境保护计划管理实施细则

铁道部


铁路环境保护计划管理实施细则
1995年11月27日,铁道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环保局发布的《环境保护计划管理办法》,结合铁路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铁道部,铁路局〔包括广铁(集团)公司,下同〕、总公司,铁路分局〔包括广铁(集团)公司各铁路总公司,下同〕、工程局、工厂的计划和环保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单位的环保计划管理。
第三条 铁路环境保护计划是铁路计划的组成部分,是各级铁路部门在计划期内要实现的环境目标和所要采取的防治措施的具体体现。制定和实施铁路环境保护计划的目的是为了保证环境保护作为铁路运输生产建设的组成部分参与综合平衡,发挥计划的指导和宏观调控作用,强化环境管理,推动污染防治,促进环境保护与铁路运输生产建设协调发展。
第四条 铁路环境保护计划的编制和实施,要坚持环境保护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坚持经济建设、环境建设同步规化、同步实施、同步发展的方针;要与所在地区环境状况及要求相结合;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铁道部有关法律、法规,要充分结合现行的经济、技术、产业政策;要注重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二章 环境保护计划管理
第五条 根据铁路行业特点,铁路环境保护计划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的原则。由铁道部,铁路局和铁路分局三级管理。
第六条 铁路环境保护计划由各级计划部门会同环保主管部门编制,由计划部门统一管理。
第七条 铁路环境保护计划要与各项环境保护制度和措施紧密结合,并以各项环境保护制度和措施作为实施环境保护计划的重要手段。
第八条 计划部门进行年度污染治理项目计划安排时,要与年度环保目标相适应。要保证建设项目中的环保“三同时”资金的落实,不留缺口。
第九条 铁路环境保护计划要充分发挥计划的指导和宏观调控作用,计划的内容、指标体系和编报格式由铁道部统一制定。

第三章 环境保护计划的编制
第十条 铁路环境保护计划分为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中长期计划规定铁路环境保护发展的方向和战略目标,是编制年度计划的依据。年度计划以中长期计划作指导,并保证中长期目标的实现。
1.铁道部编制全路中长期环境保护计划(草案),各铁路局、总公司根据(草案)编制本单位的环保发展计划(草案);铁道部根据国家计委下达的环境保护发展计划(草案)编制和下达铁道部中长期发展计划,各铁路局、总公司根据铁道部的发展计划编制、下达本单位的中长期计划,并报铁道部。
2.年度环境保护计划根据铁道部统一部署,由各铁路局、总公司编报计划建议;铁道部根据国家计委下达的年度环境保护计划(草案)及铁路中长期计划,制定全路环境保护计划,下达部属各单位,各铁路局、总公司根据铁道部下达的计划,编制和下达本单位的环境保护计划,报铁道部核备,并抄送当地省(市)环保局。
第十一条 各铁路局、总公司要对本单位的主要污染源制定污染治理长期计划,并根据铁道部对污染治理的目标要求,在年度计划中合理安排,分期实施。
第十二条 年度环境保护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
1.污染治理和综合利用(项目)计划;
2.污染排放控制计划;
3.污染源考核计划;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计划;
5.其它
第十三条 各铁路局、总公司的环境保护计划除应包括铁道部环境保护计划的主要内容和指标外,还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增加有关的指标。
第十四条 列入计划的污染治理项目的种类包括防治工业废气、工业废水、固体废物和噪声污染,以及削减污染为主要目的“三废”综合利用项目;还应包括以清洁生产、削减污染源为目的技术改造项目。
第十五条 各单位要按照“少而精”的原则,建设环境保护(综合利用)示范工程。示范工程必须在技术工艺、运行管理、环境效益上具有普遍的推广价值。对在全路具有推广意义的治理工程,可向铁道部提出列为部管示范工程项目的建议。
第十六条 各单位对按规定应由部审批的治理项目及拟列为部示范项目的工程要做好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上报、审批,按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环境保护计划的编制必须严肃、认真、科学。5年环境保护计划要根据年度环境保护计划实施情况按统一要求及时加以调整;年度环境保护计划在一般情况下不予调整,如需要调整计划,要写明理由报批。
第十八条 铁路分局、工程局和工厂的环境保护计划的编制可按上述规定执行。

第四章 环境保护计划的实施
第十九条 各级计划部门要负责组织环境保护计划的编制和下达,并负责和检查环保资金的落实;各级环保主管部门要参与计划的编制,并监督检查计划的落实和个体执行。
第二十条 各级计划和环保主管部门要根据上级下达的环境保护计划认真组织实施,有关指标要逐级分解下达。
第二十一条 要逐级建立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制度。责任书是实施环保计划管理的主要措施。责任书应由各单位第一管理者与所属单位签定。责任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环境保护工作的奋斗目标;
2.环境保护计划中的各主要指标;
3.实施环境保护计划管理所采取的措施;
4.落实责任书的有关考核奖惩要求。
第二十二条 要加强环保指标考核工作,环保考核指标定量地反映企业环保工作的综合效果和水平,是完善环保计划管理的主要措施,铁道部将严格对污染物总量控制和环保设备(设施)管理指标的考核;各单位要将环保目标责任书制度和环保指标考核工作有机结合,确保环保计划的落实。
第二十三条 要逐步推行清洁生产,建立清洁生产、污染、防治、综合利用示范工程项目。
第二十四条 各级计划和环保主管部门要安排专人负责环保计划工作,要经常了解和检查环境保护计划的执行情况,要定期组织开展对环保计划人员的培训,要认真作好环保计划各项指标的统计。
第二十五条 各级计划部门负责保证各项资金的落实;要经常了解在建项目的施工进度情况,对示范工程要深入现场调查。

第五章 环境保护计划检查和报告
第二十六条 环境保护计划实施定期检查制度。铁道部每年开展一次抽查,各铁路局、总公司每年开展一次自查和不定期的抽查,各铁路分局、工程局和工厂要根据上级要求开展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计划的检查要按职责分工进行。计划部门要负责环保资金落实的检查。
环保主管部门检查的内容要包括计划中各主要指标的完成、环保法规的执行、目标责任书的落实等内容。检查结果要通报所属各单位、并抄报上级计划和环保等有关部门。
第二十八条 环境保护计划实施半年报制度。半年报的内容包括年度环保计划中污染治理项目的完成情况。
第二十九条 各铁路局、总公司应每年7月底前和翌年2月底前将半年和全年环境保护计划的检查结果报铁道部。铁道部将在翌年4月通报全路环保计划完成的情况。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条 依据《环境保护计划管理办法》的规定,各级主管部门对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定期评比,给予表彰和奖励:
1.在改革和完善铁路环保计划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
2.在完成环境保护计划编制工作中取得突出经验的;
3.严格执行国家和铁道部的规定,在完成环保计划(考核)指标和任务过程中取得突出成绩的;
4.在开展环境保护计划的培训,进行环保计划科学研究,提高环保计划管理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
5.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敢于纠正违反《环境保护计划管理办法》的错误行为,表现突出的。
第三十一条 凡有上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分别情况由主管机关对有关领导人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或处罚:
1.未完成环境保护计划编制工作的;
2.虚报、瞒报和迟报环境保护计划完成情况的;
3.未完成环境保护指标考核监测计划任务的;
4.未能定期对环境保护计划实施进行监督检查的,环境保护计划目标和任务没有完成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要 本实施细则由铁道部计划司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