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房地产市场价格调控的法律规制/朱士利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4:04:57   浏览:948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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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注】面对房地产市场的持续升温,中央政府早在几年前就已经意识到已经到了必须采取调控措施的时候,目前政府已经连续出台了若干调控政策,力求逐步达到调控房地产市场,防止房地产价格过快增长,逐步消减房市风险,稳定房市价格,稳定经济发展秩序的最终目标。本文针对政府推出的若干政策,从法律视角进行分析,提出房地产市场价格调控的若干法律规制意见,以供参考。

  关键词:主体资格 利润公式 经济底座 经济过热 法律规制 阴阳合同

  一、中央政府推出的房地产市场价格调控政策
  中央政府房市调控政策主要涉及以下方面:
  1、房价过高、上涨过快、供应紧张的城市,在一定时间内限定居民家庭购房套数;
  2、商业银行暂停发放居民家庭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
  3、商业银行暂停发放不能提供一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购房贷款;
  4、贷款购买商品住房,首付款比例调整到30%及以上;
  5、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1.1倍;
  6、商业银行要加强对消费性贷款的管理,禁止用于购买住房。
  7、支持房地产企业承担中低价位、中小套型商品住房项目和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
  8、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和稽查;
  9、增加住房有效供给,房价上涨过快的城市,要增加居住用地的供应总量;
  10、落实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税收优惠政策;
  11、鼓励金融机构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制定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贷款政策;
  12、查处经纪机构炒买炒卖、哄抬房价、怂恿客户签订阴阳合同等行为
  13、查办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闲置、改变土地用途和性质、拖延开竣工时间、捂盘惜售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停其发行股票、公司债券和新购置土地,停止对其发放新开发项目贷款和贷款展期。
  二、关于政府房市调控政策内容的法律分析
  根据本文前述归纳的政府出台的13个方面的房市调控政策,本文从以下若干方面进行法律分析:
  1、对房地产市场购买方的调控:
  本文归纳的政府政策第1、2、3、4、5项,主要针对房产购买方,在房产贷款购买数量、贷款购买条件、贷款购买者资格等方面对房产购买方进行了较为严格的限制,尤其是提高第一套房贷款首付比例,大幅增加第二套房贷款成本、禁止第三套房贷款,从很大程度上遏制了投机者,对稳定房地产价格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
  2、对房地产市场销售方的调控:
  本文涉及政策第7、8、10、11、13项,主要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即房产销售方。涉及政策可以用一句话总结:坚决支持承建中低价位民生工程和政策性安居工程房地产企业,坚决打击唯利是图和恶意对抗国家房市调控政策的房地产企业。
  3、对房地产市场经纪方的调控:
  本文涉及政策第12项,主要针对房地产经纪方,在城市房地产市场,特别是城市二手房地产市场中,经纪公司对房产价格的影响是非常巨大的,大中城市的二手房交易绝大多数是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办理的,房地产经纪人已经成为我国二手房地产市场领域的中坚力量,中央政府加强对房地产经纪方的调控和管理是明智的,也是必须的。
  4、对房地产市场土地供应和政府政策的调控:
  本文涉及政策第9项,主要涉及房地产市场的土地供应链和地方政府政策,该项的执行必须因地制宜,主要由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执行。同时该项政策制定能够切实保障房地产经济有序发展,证据政策基于从源头上保障供应,从政策上有效调控,进而使得房地产市场稳定,进而持续带动国家经济的发展。
  5、政府调控的主要途径:
  从本文归纳的政府13项政策看,政府调控的主要途径是通过商业银行进行调控,所使用的主要调控类型属于间接调控,所运用的主要调控方式属于渐进性调控。
  三、逐步建立房市调控的目标体系和法律规范制度
  1、房市调控目标体系:
  本文认为,房地产市场价格调控应当设立一系列的调控目标,并归结设置成为国家经济宏观调控在房地产市场的目标体系。目标和目标体系的设置基础、原则、标准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各项指数,尤其是涉及价值利润比率、成本利润比率、不动产基数比率,是设置调控目标和目标体系的重中之重。
  例如,房产建造(包括建筑商和监理)的土木成本价值数据是20,政府税费和土地价值数据是20,房产商运营成本(人员工资、策划、营销等)价值数据是10,房屋成本定价数据50,市场售价100,则成本利润比为100%(实现利润的期限为利润周期,在相同的经济指数下,利润周期越短,则利润产生能力越高),根据经济学价值利润公式,当成本利润超过100%时,即可以称之为经济过热,结合区域供需能力及经济基础和运行特性等经济运行指标即可以判断该地区的房市是否存在经济泡沫。基于此,政府调控目标应当基于经济学原理,运用经济价值规律,在保障企业合理利润的基础上,逐步建立一系列调控目标或目标体系,以保障基础价值,稳定市场价格,维护经济运行底座(社会房地产市场价值占国民经济价值总量的比例越高,国家经济风险指数相应越高),防止经济链断裂和经济危机及社会经济危机的产生,力使国家公民和团体的社会经济生活稳定、有序发展。
  2、房市调控法律规范制度:
  本文认为,要从根本上解决房地产市场过热,房市价格盲目攀升的问题,仅仅从间接因素和政策调整入手是远远不够的,应当考虑基于合理的目标体系,从根本上着手,从法律规范制度角度进行直接的法律规制。
  本文认为,政府进行间接调控,实施一系列调控政策措施,在目前是非常有用和必要的,同时也为制定法律规范制度奠定了良好的基础,目前可以考虑论证并逐步建立长久、稳定的法律机制,以更稳妥的解决房地产市场价格调控问题。
  基于以上论述,本文提出以下可以用于调控房市的法律规范制度:
  (1)避免一味调控,注重引导,合理设计城市布局,正确引导人才和人口流向,注重农村产业发展和稳定农村经济和农村人口。设计、论证、逐步制定切实可行的城市经济导向和居民管理法律法规,运行经济学原理和社会学原理指导城市发展,从科学和法律大环境中解决城市房地产市场调控问题。
  (2)借鉴国外房市调控制度并颁布相关法律。例如新加坡的租屋制度,从根本上说,房地产经济效率仅是暂时的,20年到30年的房屋建设周期更是对国家资源的极度浪费,从长远角度看,应当着重支持科技、实业和切实提高居民生活水平的经济行业,避免城市居民都变成房奴,从而带来某种程度的社会经济隐患。
  (3)设置房地产市场的交易、使用规制并法制化。例如在所在城市工作满一定年限方可取得购房资格,房屋购置后空置一定时限收归国有,房屋出租必须区域登记征税,购买新房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出售原住房,房产出售必须缴纳个人所得税,房屋价值法定评估和重罚阴阳合同双方,房产赠与及继承必须征税……
  综上所述,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最终目的是稳定房市经济,保障居民居住权,维护稳定和经济秩序。房地产调控应当坚决打击房地产投机者和炒房者,将炒作房地产的资金引入股市和实体经济领域,仅仅依靠炒作房地产,国家经济从根本上无法得到长久和真正发展,国家和政府只有进行有效调控和引导,真正制定并落实惠民法律法规,保障民生,从而保障确实有购房需求的居民有房可买且能够买得起房,国家经济方可稳固发展。

参考文件:
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新民网、北京晚报关于房市调控的报道;


作者:北京市兆中律师事务所 朱士利 律师 邮箱:zsldls@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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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严厉打击违法进口音像制品的通知

文化部


文化部关于严厉打击违法进口音像制品的通知

(文市函〔2006〕13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北京、上海、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

近来,部分音像出版发行单位严重违反国家有关音像制品进口的法律法规,以套版套号等方式,未经批准,违法出版发行进口音像制品。其中一些违法出版发行的进口音像制品含有国家规定的禁止内容。这些擅自进口境外音像制品的违法行为既严重扰乱音像市场秩序,又严重破坏国家文化进口管理制度,危及国家文化安全,必须严厉禁止,坚决查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良好的音像制品进口秩序既有利于国内民族音像产业的快速发展,也有利于我国履行国际承诺,保护国家文化安全。各地、各有关部门和音像出版发行单位要高度重视国家文化进口管理工作,认真执行各项管理法规,坚决把好“文化海关”,维护国家文化安全和利益。

二、进口境外(含我国港澳台地区)音像制品,必须经文化部批准。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一律为违法音像制品。

三、从2006年7月20日起至年底,对所有涉及违法出版发行进口音像制品的行为,依法进行集中清理和查处,坚决打击各种违法进口行为。

7月20日至8月20日为第一阶段,由从事音像制品进口经营的出版发行单位进行自查自纠,自行清理违法违规进口的音像制品,停止一切违法经营行为,并将涉嫌违法的进口音像制品回收登记、封存后,交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销毁。

自8月20日起至年底为第二阶段,凡发现音像出版发行单位继续违法进口音像制品,一律依法从严处罚,停止受理进口申请,停业整顿直至吊销音像经营许可证,并在全行业通报批评。

四、8月20日起,文化部及各地文化行政执法机构将对部分音像出版发行单位的进口经营活动进行日常检查。从事进口经营的出版发行单位要备齐有关进口文件,以备核查。

五、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将印发所有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目录,并在中国文化市场网(www.ccm.gov.cn)音像电影频道上开辟专栏予以公布。凡与公布的进口音像制品目录特征不符的,一律由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依法查缴处罚。同时还将在专栏中及时发布各地工作进展情况。

六、各级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要高度重视打击违法进口工作,并把这项工作作为中宣部、文化部部署的音像市场“反盗版百日行动”和文化部部署的文化市场集中执法季行动的重要内容一并部署,领导和组织当地音像出版发行单位严格进行自查自纠,对不按有关规定开展工作或顶风作案单位,迅速纠正和查处。

七、广东、安徽、广西、黑龙江、山东省(区)文化厅要专题研究解决当地音像出版、发行单位违法进口问题,并把工作方案于8月1日前报送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各地查处案件涉及其他省(区、市)音像出版发行单位的,要及时与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和当地有关管理部门沟通,不给违法经营者留下腾挪空间,坚决打击和清除违法进口的“害群之马”,推动进口音像制品经营秩序快速好转。
请各地把第一阶段自查自纠和第二阶段执法检查以及查处的重大案件等情况及时报送文化部文化市场司。联系电话:010-65551896,传真:010-65551880,E-mail:xiaoyongli4827@sina.com

特此通知。




文 化 部
二00六年七月十四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加强《外派劳务人员许可证》管理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加强《外派劳务人员许可证》管理的通知
外经贸部


国务院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本部直属有关公司:
自1994年3月《外派劳务人员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实施以来,大多数经营外派劳务业务的企业认真按有关规定办理申领和更换《外派劳务人员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手续。但也有一些单位对《许可证》的申领和更换工作不够重视,拖期办证等问题时有发生,甚至有少
数企业在经营外派劳务和对外承包工程业务中,违反国家有关法规,不服从外经贸部及商会等协调机构的协调、指导。为了加强对享有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企业的考核,完善《许可证》的管理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领和更换《许可证》时,申领单位应按规定填报“《外派劳务人员许可证》申请表”(见附件)一式两份。表内所填申领单位名称应与外经贸部批文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的单位名称完全一致,填写后须经申领单位和主管部门盖章。主管部门系指归口管理申领单位的国务院各部
委主管司(局)、国务院直属企业、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
二、主管部门在审核时,应对申领单位经营外派劳务业绩和经营作风等情况进行考核,严格把关。
三、更换《许可证》,申领单位须在申请表中“申请单位申报理由”一栏里填写上一个《许可证》有效期内的外派劳务业务经营简况(合同额、营业额、派出人数、主要国别)和遵纪守法等情况,交回原《许可证》。
四、新获得外派劳务经营权的单位应尽快办理工商登记注册等手续,及时申领《许可证》;更换《许可证》不得拖期。如获得经营权后超过3个月不办理申请《许可证》手续,《许可证》更换逾期1个月不办,用证单位必须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方可
办理领证和换证。
五、在经营对外承包劳务业务中,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外经贸部将视情节轻重缓发或停发《许可证》:
(一)从获得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下一年度起,开展对外承包劳务业务不力,连续两年没有对外承包工程和外派劳务业绩的;
(二)虽有业绩,但在经营对外承包工程和外派劳务业务中不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或不服从外经贸部及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商会等有关协调机构的业务协调的;
(三)不按规定向外经贸部(合作司)报送计划统计和财务报表的。
以上通知,请转发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外派劳务人员许可证》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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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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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许可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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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申报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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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月 日(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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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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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月 日(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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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许可证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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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劳务人员类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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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派往国家和地区 | |
|部|--------|------------------------|
|审|有 效 期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批|---------------------------------|
|意| 经办人 | | 领 导 | |
|见|-----|-----| 审 批 | |
| | 审 核 | | (盖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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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申请单位申报理由栏如不够填写,可另加附页



1995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