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委所属高等学校实行《统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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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所属高等学校实行《统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细则(试行)

国家教育委员会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


国家教委所属高等学校实行《统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细则(试行)

1987年6月16日,国家教委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委属高等学校的统计工作,发挥统计专业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学校统计工作水平,根据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转发的国家统计局《统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及其《实施意见》和国家教委下发的《关于国家教委所属高校教师以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工作的几点意见(试行)》,结合委属高等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高等学校的统计专业职务,是根据高等学校有关部门所承担的统计工作任务而设置的工作岗位。统计专业职务设统计员、助理统计师、统计师、高级统计师。
第三条 高等学校统计专业职务的评审、聘任范围和对象,是指在校(院)长办公室,以及人事、教务、生产、基建、物资、设备、科研等部门,现在专职从事统计工作的统计人员。
第四条 高等学校统计专业职务设置应与承担的统计任务及按统计任务确定的编制相适应。当前应在批准的职务限额内由各校(院)长根据工作需要,在具备任职资格的人员中聘任或任命统计专业职务。聘任或任命时,向受聘或任命人员颁发聘书或任命书。任职期限由学校根据工作岗位需要确定,一般为2~4年,可以续聘或连任。在任职期间领取相应的职务工资。
第五条 聘任或任命统计专业职务时应贯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全面考核,择优晋升的方针。其任职条件的掌握,要坚持思想政治条件与业务条件并重,正确处理理论与实践等关系,防止片面性。思想政治条件的考核,应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按照党的政策,由所在单位在平时考察的基础上进行。对于思想政治上不符合条件的,不能全面地、熟练地履行现职务职责,不积极承担分配的工作任务的人员,均不应推荐聘任或任命高一级统计专业职务。

第二章 各级专业职务的任职条件
第六条 统计专业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统计工作,遵纪守法,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积极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
第七条 统计员的基本条件
1.初步掌握统计专业知识和计算技术。
2.熟练并能执行与本职工作有关的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
3.担负一个岗位的统计业务工作,能履行岗位职责。
4.中等专业学校或大学专科学校毕业,在统计工作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
第八条 助理统计师的基本条件
1.掌握统计理论基础知识和与本职工作有关的业务知识,熟悉计算技术。
2.熟悉并能正确执行与本职工作有关的统计法规和制度。
3.担负一个单位或某个岗位的统计工作,能履行岗位职责。
4.获得硕士学位,获得研究生班毕业证书或获得第二学士学位;大学本科毕业在统计工作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大学专科毕业并担任统计员二年以上;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并担任统计员四年以上。
第九条 统计师的基本条件
1.较系统地掌握统计专业基础理论和有关业务知识。
2.掌握并能正确贯彻执行有关的统计法规和制度,能够对本业务有关的教育问题和社会、经济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和综合分析,写出有一定水平的统计调查报告或有一定应用价值与学术水平的论文。
3.具有一定的统计工作经验,担负一个单位或某个管理部门的统计工作,能履行岗位职责。
4.获得博士学位;获得硕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证书或第二学士学位并担任助理统计师二年以上;大学本科或大学专科毕业并担任助理统计师四年以上。
5.掌握一门外语。
第十条 高级统计师的基本条件
1.掌握系统的统计理论知识和比较丰富的业务知识。
2.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有丰富的统计工作经验和具备全面管理高等学校统计工作的能力,担负高等学校综合部门或某个管理部门的统计工作,能履行岗位职责。
3.熟悉有关的教育和经济管理工作,能够对有关的教育问题和社会经济问题进行全面统计分析,写出较高水平的统计调查报告或较高应用价值和学术水平的论文,提出有重要价值的建议。
4.获得博士学位担任统计师二年以上;具有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并担任统计师五年以上。
5.较熟练地掌握一门外语。
第十一条 高级统计师一般应具备《条例》规定的外语条件。统计师的外语要求,鉴于历史原因,对统计业务不涉外的单位,目前可暂不作为必备条件。
第十二条 对具备规定学历和工作年限,过去未评定技术职称的统计人员聘任统计专业职务,可参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具备规定学历和工作年限、过去未评定技术职称的统计人员评审统计专业职务的意见》中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的统计人员评审、聘任统计专业职务,参照国家统计局《关于不具备规定学历的统计人员评审、聘任统计专业职务的试行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为了广开才路,对确有真才实学、工作能力较强、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符合任职条件的统计人员,可不受学历、资历的限制,根据需要聘任或任命相应的专业职务。

第三章 各级统计专业职务的基本职责
第十五条 统计员职责
1.具体负责本岗位的统计业务工作,登记统计原始记录和台帐,填写和编制统计报表。
2.进行统计资料的加工整理,根据本岗位业务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写出简单的本业务统计分析报告(或情况反映)。
第十六条 助理统计师职责
1.负责本岗位的统计业务工作,按照统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准确、及时、全面地收集、填报、汇总本业务统计资料。
2.根据业务需要,拟定一般的统计制度、规定和统计调查方案,独立进行调查研究。
3.对统计资料进行比较系统的加工整理,检查计划执行情况,及时反映本业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提供统计分析研究报告,指导统计员提高业务水平。
第十七条 统计师职责
1.负责组织和指导本单位有关的统计业务工作。
2.根据业务需要,拟定比较重要的统计制度、规定和统计调查方案,并组织实施。
3.系统地加工和整理统计资料,写出有一定水平的分析报告,进行专题研究并写出研究报告,指导助理统计师提高业务水平。
第十八条 高级统计师职责
1.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全校(院)或某管理部门的统计业务工作,解决统计工作中重大问题。
2.根据业务需要,拟定重要的统计制度、规定和统计调查方案并组织实施。
3.对统计理论、教育统计制度、方法进行科学研究,提出有价值的建议。
4.对全校(院)教育事业和其他事业的现状和发展进行系统的调查研究,作出科学的分析和预测,写出有较高水平的统计调查研究报告。
5.指导和培养中级统计专业人才。

第四章 专业职务的评审和聘任
第十九条 专业职务的评审和聘任,应根据《统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并参照《国家教委所属高等学校实行〈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国家教委所属高等学校,国家教委直属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属国家教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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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论近现代技术进步与哲学和刑法学发展之辨证唯物关系

刘跃挺(710063,西安市西北政法大学153号信箱,wonderf21cn@163.com)

发表在中国核心期刊《社会科学论坛》8月学术研究卷


【内容摘要】科学技术的发展决定了刑事法“理念”的进步与发展。技术发展与古典犯罪论体系和晚近犯罪论体系之间存在的辩证关系。康德法权哲学思想,对于“构成要件”这种法实证主义所要求体现的模型具有所谓“康德式”的批判。技术理性与价值理性在晚近犯罪论体系中的较量以及期待可能性理论在技术条件下的变异。
【关键词】技术理性;价值理性;期待可能性;极端规范论体系
在人类发展演化的过程中,劳动技能的进步似乎起着十分重大的作用。那么,技术与人类的意识的变化,尤其与刑法理念更新的关系是什么,是一个值得探索的问题。其实,在福柯的哲学思想当中,似乎可以找到技术与理念关系的答案。“其开始研究19世纪法国社会中的刑事制度,旨在探讨知识构成的‘法律-政治’模式和‘权利-知识’的合二为一。这是因为若没有权力,知识就不会形成,若没有知识,权利就不会实施…‘权利-知识’的合二为一,在古希腊集中体现在‘尺度’之中,在中世纪主要存在于‘讯问’之中,在工业社会则尤其浓缩在‘检查’之中”[1](P20),福柯同时强调,“19世纪奠基了敞视式监狱大行其道的年代,敞视式监狱、戒律和规范化概括地描述了权利对肉体这种新掠夺”[1](P20)。这里的“尺度”、“讯问”和“检查”其实各自都代表着相应时期实施权力的手段。这种手段与方法决定着对罪犯肉体或者思想自由夺取方式理念的更新,进一步可以说:技术决定着理念。
“理念”“内容”或者“思想”概念属于意识的范畴,“技术”“形式”与“(语言)表述”属于物质(存在)范畴。“技术决定理念”这与我们日常的“内容决定形式”、“思想决定表述”等似乎是不一致的,那么“技术”与“理念”之间真的是一种决定与被决定的关系吗?这种关系是否体现在人类发展的任何方面呢?或者说,“决定”一词在不同语境下具有不同内涵?
“技术决定理念”,笔者认为,这里的“技术”和“理念”分别指历史事实(或者“社会存在”)和社会意识。这样,依照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即”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两者是一种“唯物辨证”关系。那么,这种关系是如何体现与发展,以及在刑事法律发展与演进过程中,是怎样表达这种关系?
众所周知,科学技术对于人类的深刻影响已毋庸质疑。“海德格尔把技术的本质理解为‘座架’,即是指把大自然和人类社会设想为一个技术上可操作的认知构架。”[1](P68)因而与韦伯的“工具理性即铁笼”理论有异曲同工之妙。从某种意义上说,人类对犯罪和刑罚的认识和理念也是基于科学技术的“座架”而发展。正因为如此,有的学者认为,“正是在科学技术对于人类认识论转向的影响下,在刑法学界具有典型的德国犯罪论体系从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初步建构直至发展到今天。由实证主义的体系发展至晚近出现的极端规范论体系,在认识论及方法上形成了存在论(事实论)和规范论(价值论)这两条主线,即以存在论开启犯罪论的发展之路,以价值论为其增添人文反思。”[2](P5)笔者十分赞同上述学者的观点,并将在后文,以18世纪至20世纪科学技术与哲学发展的辩证唯物关系,依据“技术决定理念”的基本论点,深入探讨刑法理念,尤其是犯罪构成理念的发展与变化,以及“期待可能性”理论在新技术条件下的演进。
一、18世纪科学技术对刑法理念的启明
(一)牛顿哲学的影响
人们通常说,18世纪是方法论觉醒的世纪,而科学技术即是这一觉醒的敲门砖。例如,牛顿与莱布尼茨各自发明的微积分,以及伽利略-牛顿的“证明物体靠相互引力而运动的假说已足以解释太阳系中一切庄严的运动”等。
虽然牛顿在《自然哲学的数学原理》中说:“到现在为止,我还不能从现象发现重力的那些性质的原因,我也不愿建立什么假说。”[3](P166)但是,他的门徒们,尤其是18世纪的法国哲学家例如德•拉•美特利和霍尔巴赫,却忽略了牛顿当初的谨慎精神,以其科学为基础,建立了机械论哲学。“根据这个哲学,整个过去和未来,在理论上都是可以计算出来的,而人也就变成了一架机器”,[3](P193)一个工具。
机械论成为了启蒙思想家反对罗马正统教义的有力认识论武器。而“唯物主义”一词也是18世纪时出现的,他们用之,以一种全新的机械决定论为基础,开始重新且全面地认识自然、社会与人本身。在刑法理念上,早期最为反封建时代罪刑擅断主义的绝对罪刑法定主义似乎也体现了当时哲学认识论——机械论思想——要求认为与把握行为者行为的精确性与决定性。这种绝对的罪刑法定主义是一种严格、不容任意选择或变通的原则。它要求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定必须是绝对确定的,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只能被动地执行法律,没有任何自由裁量的权力;在立法上,体现为绝对禁止运用类推和扩大解释,把刑法条文对犯罪种类和犯罪构成要件的明文规定作为对现行案件定罪的唯一根据。
(二)康德唯心主义思想的启示
牛顿的理论在解释天体机制方面取得了惊人的成功,因此人们就把这样的机械概念对整个宇宙给予最后解释的能力估计得过高。“有些头脑清晰的人认识到科学不一定能揭示实在…存在的整体是广大的,人们在只研究它的一个方面的时候,是无法窥知它的秘密的…一条逃离机械论的道路是康德和黑格尔及其追随者们所走的道路。他们建立了一个归根到底溯源于柏拉图的哲学,即德国唯心主义,这个哲学同当代的科学差不多完全脱离了关系。”[3](P11)
那时期,之所以出现这种“唯心主义”,笔者认为,其实正是技术发展的缘故,促使这一部分人以另一种角度和方法来认识世界。“在康德看来,科学探讨的范围,已经由于牛顿的数学的物理学方法规定下来,只有那样才能得到科学的知识…康德把外观与实在分开,仍然有哲学上的价值。科学世界是感官揭示出来的世界,是现象的世界、外观的世界;不一定是终极实在的世界。”[3](P189)
康德的思想对于我们今天的刑事责任与刑罚理论具有隐约式的重要启示。康德主张,“没有纪律的自由,势必颠覆自由本身”,“在争取自己自由的同时,也应尊重别人的自由”,[4](P39) “人行为,做到无论是你自己或别的什么人,你始终把人当目的,总不把他只当做工具”,“按照康德 ‘自律的道德’,每个有理性者都是自己对自己颁布规律,每个人自己都有自己的目的”[5](P92),人人之间是平等的。当有人侵犯他人的自由和破坏这种平等时,康德认为,“刑罚应该贯彻正义的理念,而最能体现正义理念的刑罚原则就是平等原则,也就是报应原则”[4](P130)。康德的实践理性同样告诉我们:实践理性务须超越我们的经验世界,世界存在一个普遍有效的道德依据,其根源于意志自律,“而自律即是自由” [4](P39),因此,对我们来说,依据道德律而行为当然就是一种强迫,或是一种“义务”,“这是道德律对非纯理的人类所提出的行为要求”。“意志一般说来对其行为时有责任的”[6](P109)——这就是康德的自由意志论——刑事责任的根据。
其实康德的法权哲学思想,对于“构成要件”这种法实证主义所要求体现的模型,同样具有着所谓“康德式”的批判。笔者认为,从客观经验中取得的原则都是有条件的、有限制的,不可能提供康德的道德律所应有普遍性和绝对的必然性。“任何试图从经验中归纳出道德律的努力最终导致伦理学上价值相对主义和法权哲学上的法实证主义。”[4](P44)如同伦理学上的价值相对主义往往会导致社会道德意识整体性的丧失,甚至会使社会群体结构关系自我瓦解一样,法实证主义只在于研究法律是什么,至于此等概念和原理是否合乎正义则非所其问。我们凭什么可以评价,甚至纠正人们行为的道德性和实证法的合理性呢?答案就是存在一个超越经验的“法上之法”,即自然法。
目前有人认为,“在古来一切哲学中,康德的形而上学最能代表近年来物理科学与生物科学所指明的境界”,“相对论与量子论,生物物理学与生物化学以及有目的的适应说,这些最新的科学发展都把科学的哲学带回到康德那里去。[3](P190)而笔者认为,基于法实证主义的思想而形成的犯罪构成理论,同样也会被带回到康德那里去。
二、19世纪技术发展与古典犯罪论体系产生的辩证关系
(一)科学技术发展与德国唯心主义哲学的分歧
19世纪可以看做是科学时代的开始。我可以看到在那段时期里,为了追求纯粹的知识而进行的科学研究,开始走在实际的应用与发明的前面,并且启发了实际的应用和发明,而发明出现之后,又为科学研究与工业发展开辟了新的领域。例如,拉瓦锡把物质不灭的证据推广而及于化学变化,道尔顿最后建立了原子说,而焦耳也证明了能量守恒的原理,等等。科学技术的发展已经开始在19世纪上半期影响人类的其他活动与哲学了,“排除情感的科学研究方法,把观察、逻辑推理与实验有效地结合起来的科学方法,也极合用…在统计学中,数学方法和物理学方法被明确应用于保险问题与社会学问题。”[3](P294)
而与此同时,提出“同一性哲学”的黑格尔异常猛烈而尖刻地对自然哲学家,特别是牛顿,大肆进行攻击,其结果是,“科学家开始在某种程度上强调要在自己的工作中扣除一切哲学影响,而且,哲学的正当要求,即对于认识来源的批判和智力的功能的定义,也没有人加以注意了”[3](P279)。在这些玄妙的黑格尔唯心主义盛行后,有这样的唯物主义学派,诸如摩莱肖特、毕希纳等,促使着人们注意自然科学所取得的明晰进步。这也许恰恰是唯心主义所显明的积极意义。此时的社会科学同样面对着自然科学的成就,也“自愧不如”,甚至开始要进行“科学性”洗礼。“实证主义”便是这一“洗礼”重要结果之一。其于19世纪由法国圣西门首先使用,再由孔德继承,强调“实证”的感觉经验才是知识的对象来源,同样也是人类认识的范围,并将这一主张应用于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甚至是宗教学。“在自然科学的成就成为‘知识的典范’并横扫各个知识领域的背景下,近代社会科学的研究把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移植到社会领域中,形成实证主义的社会科学研究方法。” [2](P5)
(二)实证主义的古典犯罪论体系
刑法学作为一门重要而特殊的社会科学,必然会面临自然科学技术所带来“实证主义”式的革新。“如果没有牛顿经典理论的普及,实证学派就无法从物质基础的层次上否定自由意志论;没有现代医学、解剖学的发展,龙勃罗梭的突破也无法成为可能。”[2](P6)
机械决定论在19世纪的影响,使实证化思潮进一步地预示着整个犯罪论体系发展的脉络,即基于古典刑事法学派罪刑法定的思想,李斯特-贝林格“古典犯罪论体系”呼之欲出。
“在古典犯罪论体系中,行为是自然的因果历程;因果关系的判断遵循着自然法则的必然条件公式,整个构成要件是纯客观的、无涉价值的;违法性是行为与实在法之间的对立冲突状态;而罪责则是对可以探知的心理事实的评判,与行为人的主体意思直接相关的故意与过失只是责任的两种形式。”[2](P7)一句话,在古典犯罪论体系里,构成要件、违法性以及罪责都是客观的。“在贝林格看来,构成要件是完全客观的实体,是可以感知到外在客观世界的过程。”[6](P248)所有这些无不表达古典犯罪论体系的实证主义立场。
可以说,德国古典犯罪论体系是通过建立在科学机械实证主义的基础上的,体现着纯客观的、中性无色的、价值中立的研究方法。
三、19世纪末以后技术进步与犯罪论体系的整体性反思
(一)机械论逐步瓦解与目的论复苏
19世纪富有革命性成果之一的来自生物学方面的科技进步,当属达尔文在自然选择基础上创立的进化论。在自称为唯物主义者的德国人中,达尔文的研究成果成为了一条重要的分界线。《物种起源》风行之后,德国哲学家在海克尔的领导下,把达尔文的学说发展成为一种哲学信条。在19世纪末期,进化哲学深刻地改变了人们对于人类社会的看法,“他在事实上永远摧毁了终极目的论的观念,不论在今天的国家中,或将来的乌托邦里都谈不上有终极的目的。”[3](P294)而这对人自身的认识来说,会产生可怕的后果,即人本身不再是目的,而是一种手段与工具。可以看出,其与上述康德的目的论思想是悖逆的,同样也与马克思主义哲学思想不符。正是因为如此,“渐渐地人们就可以清楚地看出,进化论虽然可以说明生物用什么方法从早期的形态进而发展到有复杂的生理与心理特点的物种,但对于生命的起源与基本意义,或意识、意志、道德情绪与审美情绪等现象,却不能说明。”[3](P298)至于“存在” 的大问题,那就更无法谈到了。
综上而言,正是由于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的物理、化学与生物技术的进一步发展,致使人们感觉未知的境界还很宽广或者对生命的机体的表面上的目的性深有所感。甚至哲学家格纳诺认为:“有生命的物质的本质就是有目的性——有一定目的,力求达到一个目标,这种目的性控制了身体与心灵的生长与功用,这不是机械与化学的盲目力量所能及的。”[3](P341)
技术上,海森堡于1927年对电子进行描述提出了不确定原理,除此之外,爱因斯坦的相对论,都说明了纯机械论在解释日渐增多的新认识时,所体现的无能为力以及目的论重新被人们认可与接纳。在现当代西方哲学史上,相应出现了以海德格尔为代表的存在主义——以存在者本身的存在为研究对象;以文德尔班为首的新康德主义——重新肯定康德实践理性而提出反实证主义的价值论。
(二)体现“目的理性”特点的犯罪论体系的产生
20世纪30年代,德国波昂大学的魏尔采尔、墨拉哈为代表的目的行为这一目的行为论出发,试图建立新的犯罪论体系。1961年,魏尔采尔发表《刑法体系的新形象》,正式提出应从行为之目的性与刑法之目的观来掌握犯罪行为的结构并建立新的犯罪论体系。而直到后来,由德国刑法学家罗克逊、雅各布斯等所提倡的“目的理性”犯罪论体系,尤其是雅各布斯的极端规范论,将客观目的(具体说,是一种刑事政策上的“必要预防”)作为刑事犯罪构成的判断准则之一,这可以说在刑法理念中,进一步地贯彻了新康德主义“客观价值论”。由此可见,犯罪论体系的发展过程是一个在实证主义的古典犯罪论中不断进行价值增添的过程。“其间虽然存在交错与回转,虽然究竟应当重事实还是应当强调价值的争辩仍未完成,但在犯罪论发展的实践上,的确是其在认识论上由自然实证主义到新康德主义,由事实论(存在论)体系走向价值论(规范论)体系,这是新康德主义对于犯罪论体系在认识论上直接影响的结果。” [2](P9)而重要的是,这与同一时期德国新康德主义对于其他社会科学的普遍影响是相一致的。
(三)技术理性与价值理性在晚近犯罪论体系中的较量
对于“理性”,在西方哲学的发展史上,其内涵上发生了数次的分野。早在18世纪,为调和理性主义与经验主义,康德将理性分为两个范畴,即“知性”与“(狭义)理性”。而后来,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到19世纪末,“科学与哲学又重新携起手来(最先是在进化论思想,后又在物理与数学新发展中)”[3](P15),使新的认识论——新实在论抛弃历来的全面哲学体系而只研究存在于科学现象下面的形而上学的实在时,理性的内部又一次分野,即产生了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而工具理性使自身失去价值理性之后,与科学主义合流,形成了我们现在具有时代特点的“技术理性”。“技术理性的实质在于对人的工具化和对效率及计划的追求,这一点也在认识论上直接影响了晚近德国犯罪论体系的发展” [2](P9)。可以说,目的理性是对新康德主义价值论的实践,但也有学者认为,“目的理性的犯罪论体系,尤其是雅各布斯的极端规范论体系实际上早已脱离了新康德主义的人本主义的本意,成为对技术理性的臣服和实践。” [2](P10)笔者认为,产生这样的争议,正是在于新康德主义本身。文德尔班德价值论认为,“普遍的社会规范决定个人的社会行为,个人的道德活动也得遵循这种普遍的道德规范…个人的特殊价值决定于一般人所接受的共同意识规范。” [7](P887)而在体现“目的理性”的犯罪构成体系中,“从规范中来,到规范中去,人再次成为工具,成为维护规范的工具。”[2](P10)因此,这种看似注重目的与价值、体现新康德主义学说的犯罪论体系,实际上早已转化成为了技术(工具)理性,更进一步说,在犯罪论体系上的表达,对于人的工具化立场上,目的理性,尤其是极端规范论体系,与体现技术理性的犯罪论体系正好是殊途同归。因此,那些提出争议的学者是有一定道理的。但这也正反映了在这个技术日益突飞猛进的时代,我们的认识论所面临的同一个问题,“这个问题至今尚未得到解决,并且在求得解决之前,还必须波浪式地经历许多回到机械论哲学和离开机械论哲学的反复过程。” [3](P302)笔者认为,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人们对自身及其周围认识能力的不断加重,犯罪论体系也会朝向更合理的方向发展。
(四)期待可能性理论在技术条件下的变异
产生期待期待可能性理论的契机,是1897年3月23日德意志帝国法院第四刑事部所作关于莱伦劳斯事件的判决。到20世纪20、30年代,发展成相应的理论,即行为违反了刑事义务,行为人也知道自己违反了刑事义务,但是在行为时的具体状况下行为人无可奈何,不可能期待行为人实施合法行为,就仍然不能谴责行为人。可以说,期待可能性理论显示了刑法对于人性理解和包容的谦抑本性。而此理论的提出,正是发生在上述所说的人们正在反思机械论的时期,似乎与存在主义的“存在总是存在者的存在”所体现“人”的价值意义相似——人本身的存在就是认识的根源,评价“人”时,应当从主客体的合一性入手;期待可能性理论要求:即使行为人行为上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但也会因为期待可能性而不成立犯罪或者不受到刑罚处罚。
在技术成为意识形态的今天,在信息技术不断泛化的网络社会里,从人性出发的期待可能性赋予了新的内容——技术可能性。责任成立过程是一个定罪个别化的过程。期待可能性是确定责任成立与否的核心要素,它判断的是是否可能期待行为人为合法行为。而在网络技术构建的网络社会里,行为人的能力凭借网络技术的拓展,包括其适法以及违法犯罪的网络技术能力。行为的“个别化”空间正由传统的物理空间转变为一个由信息网络技术构架的网络虚拟世界。而在这样一个“世界”中,是否有可能期待行为人为合法行为成为了我们今天所要探索的问题——网络技术期待可能性。而其评断的标准,笔者认为,不但是结合了原有传统的期待可能性的判断准则,更要掌握新型技术的发展所带来的、与刑事责任成立有关的知识。
纵览历史,从18至20世纪科学技术所带来的人类认识论、方法论及其世界观的变化与发展,以及刑法理念,特别是犯罪构成要件理论和期待可能性理论随之相应的演化与变异中,笔者最终可以肯定的认为:在刑法的发展过程中,科学技术的进步,尤其是国家刑法权力实现的“技术”不断地深化,决定了刑事法“理念”的演进与发展。而“技术决定理念”论题的奥秘也将会继续给我们带来更大的启示。


参 考 文 献
[1]莫伟民.莫伟民讲福柯[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中共惠州市委、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加快推进全民创业五年行动纲要》的通知

中共惠州市委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


中共惠州市委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加快推进全民创业五年行动纲要》的通知

惠市委发〔2007〕30号


各县(区)党委、人民政府,市直和驻惠各副局以上单位:
现将《惠州市加快推进全民创业五年行动纲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惠州市委
惠州市人民政府
2007年9月5日


惠州市加快推进全民创业五年行动纲要
(2007年—2011年)
一、总 则

1、《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增强全社会创造活力,形成万众一心共创伟业的生动局面,使全社会创造能量充分释放、创新成果不断涌现、创业活动蓬勃开展。中共广东省第十次代表大会提出,要大力推进全民创业,激发社会创造活力。创业是发展之源、富民之本、和谐之基。推进全民创业是实现科学发展的客观需要,只有激活全社会的创业细胞,增强广大人民群众自主创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才能为加快发展提供强大、持久的内在动力,为社会创造更多的、源源不断的财富,为人们提供富裕、充实、有活力的生活。推进全民创业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只有激活全社会的创业细胞,才能使人们在创业中认识互助合作的重要性,领悟合作共赢的理念,才能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使人们各尽所能、各得其所,有效缩小不同阶层的生活差距,有效减少社会矛盾,构建和谐共进的人际关系,维护社会稳定。
2、推进全民创业,就是要充分调动社会全体成员创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群众创家业,能人创企业,干部创事业,从而形成人人干事创业、共同促进发展、共享发展成果、实现共同富裕的生动局面,使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一切创造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
3、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省第十次党代会关于“全民创业”的精神和部署,扎实推进我市全民创业,结合惠州实际,制定《惠州市加快推进全民创业五年行动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制定和实施本《纲要》的出发点和主要目的是:理清思路、明确目标、突出重点,制定措施、落实责任、力求实效,迅速掀起全民创业的高潮,不断壮大民营经济规模,不断提高群众生活质量,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4、《纲要》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胡锦涛总书记“6•25”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思想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全面贯彻省第十次党代会和市第九次党代会的战略部署,坚持以发展为第一要务、以富民为第一目标,鼓励、引导、支持百姓创家业、能人创企业、干部创事业,以创业带动就业,以创业加快致富,以创业推动发展,以创业促进和谐。
5、《纲要》的总体目标是:通过推进全民创业,全面激发社会创造活力,到2011年,城乡居民创业(就业)的比例进一步提高,民营经济健康快速发展,城乡居民家庭财富普遍增长,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全面建成宽裕型小康社会,中心城区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
——社会成员实现较高就业。农村劳动力满足农业生产需要;农村富余劳动力和城镇下岗、失业人员接受培训和转移就业的比例达到60%以上,城镇居民登记失业率保持3%以下;城镇零就业家庭就业率80%以上。
——居民家庭财产更加丰厚。城乡居民的生产、经营和工资收入年均增长7%以上,个人或集体财产租金、分红收入不断增长,城乡居民购买力进一步增强,家庭财产普遍增加;全市70%以上的家庭拥有自己的房产,每100户城市居民拥有家用小汽车达20辆左右,全市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余额1500亿元以上。
——民营经济健康快速发展。全市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总数年均增长15%以上,到2011年达到25万户以上;民营经济的质量和效益显著提高,总量进一步增大,到2011年,全市民营经济实现增加值900亿元以上,占全市国民生产总值50%以上。
——干部干事创业风气更浓。全市各级干部立足岗位、争优创先、干一番事业、创一流业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更加强烈,机关作风建设成效显著,全市机关作风测评群众满意率95%以上;教育、制度和监督并重的惩防腐败体系及绩效考核激励机制的运作效果明显。
——全民创业环境更加优化。有利于促进全民创业的政策体系更加完善,有利于激励全民创业的文化氛围更加浓厚,有利于保护创业成果和创业积极性的法制环境更加健全。

三、重点任务与行动要求

6、鼓励扶持第一产业创业,提高农民生产经营收入。通过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全面落实各项“以工哺农、以城带乡”的措施,激发广大农民从事农业生产、加工和农产品流通的积极性,确保粮食种植面积和粮食总产量达到省考评标准;大力发展特色农业,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和农村合作组织,推广良种良法,推进科技创新,健全产前、产中和产后服务体系,推广“公司+基地+农户”经营模式,力促现代农业加快发展。力争从2007年起,沿海、沿江、山区三类乡镇农民人均纯收入年均分别增长8%、7%和6%以上,到2011年,全市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6800元以上。
7、努力扩大二三产业创业,提高群众工资性收入。通过全面推进8万农村青年技能培训工程和退伍士兵技能培训工程,制定和实施困难群体就业补助办法,着重帮助“零就业家庭”、下岗失业人员、被征地农民和转产转业渔民实现创业就业。从2007年起,全市技能型农民的比例年均增长3%以上,每年向二、三产业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4万人以上,农民家庭工资性收入占家庭总收入的比例年均增长10%以上,被征地农民、城镇零就业家庭、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率年均提高5%。到2011年,全市共实现农村富余劳动力培训就业20万人以上,技能型农民的比例达到60%以上,全市非农就业比重73%以上,农民家庭工资性收入占家庭总收入的比重达到50%以上。被征地农民、城镇零就业家庭、下岗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人员实现就业或再就业的比率80%以上。
8、鼓励规范其他形式创业,切实增加居民家庭财富。通过制定和实施相关制度,鼓励和规范农民以土地、山林、资金或其他资源入股投资,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私有余房或其他个人财产;鼓励、引导和规范村集体以集体土地或其他资产入股、租赁或投资,实现村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鼓励、引导和规范城镇居民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基础上,以技术、管理、资金或房产等方式入股投资兴办企业,投资股市或进行其他方式的资金运作,以个人财产出租、开店或注册登记从事其他个体工商经营。从而有效促进民间资金和商品流通,有效增加城乡居民就业经营收入和集体分红收入,促进城乡居民添家产、置家业,有效增加家庭财富。力争2007年起,城乡居民的投资、租赁和集体分红收入年均增长5%以上。
9、降低市场准入标准,大力培育民营经济法人主体。通过放宽注册资本限制条件,简化工商登记发证程序,对社会困难群体申办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税收、减免规费等措施,全面降低社会成员创业门槛,引导越来越多的城乡居民和外来人口注册登记民营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力争2007年起,全市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每年增加注册2万户以上,到2011年,全市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总数达到25万户以上,从业人员超过100万,其中民营企业数达到3万户以上,个体工商户达到21万户以上。
10、拓宽全民创业领域,全面激活民资创业潜能。贯彻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凡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禁入的领域、能够实行多元化投资的领域、对外资开放的领域,都以同等的条件对民间资本开放。鼓励、支持各类民间资本通过参股、联合、并购、独资等方式参与国有、集体企业改制改组,参与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和金融服务等领域的投资建设;鼓励、支持各类投资创业者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参与投资、建设和经营城镇供水、供气、公共交通、污水垃圾处理等市政公共事业和基础设施。力争2007年起,全市民间资本投资总额年均增长15%以上,占全市年度投资总额的比例年均提高8%以上。
11、发展民营工业园区,提高民资创业的层次水平。提高认识、精心选址、认真规划、保障用地指标、加强招商引资,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产业特色鲜明的民营工业园区建设和发展;制定和实施相关配套政策,引导和吸引民间投资向民营工业园区集中,实现规模开发、配套发展。2008年前,各县(区)都要创办1个以上、入园企业30家以上的民营工业园。力争到2011年,全市各县(区)有2个以上民营工业园,入园企业总数200个左右;全市民营工业园实现工业总产值1000亿元以上。
12、实施“名牌战略”,提高民资创业的竞争力。全面实施名牌培育计划,加大对打造自主品牌和争创各类名牌的企业扶持、奖励力度,严厉打击侵权造假行为,努力在电子信息、石化、纺织服装、制鞋、食品、药品、农副产品、建材等产业中培育一批知名品牌(含著名商标和名牌产品)。力争从2007年起,全市民营企业注册商标总数年均增长15%以上,省级以上著名商标数年均增长10%以上,市级、省级、国家级名牌产品数分别年增加10个、5个、2个以上。到2011年,全市民营企业拥有省级知名品牌50个以上、国家级知名品牌10个以上;各县(区)分别拥有省级以上知名品牌10个以上。
13、建设中心镇专业镇,进一步拓展民资创业空间。全面落实省、市加快中心镇发展的扶持优惠政策,着力解决制约中心镇发展的融资难、土地盘整难问题;按照“一镇一业一品”的发展思路,加大对重点区域、重点产业、重点企业的扶持力度,做大做强已有一定基础和规模的专业镇,培育发展一批新的专业镇。力争从2007年起,全市城郊、沿海、沿江、山区四类中心镇工业总产值分别年均增长25%、20%、15%和10%以上。到2011年,年生产总值超过30亿元的中心镇10个以上,全市18个中心镇实现生产总值400亿元以上,占全市生产总值20%以上。在进一步做强陈江灯饰、汝湖甜玉米、马安西瓜、矮陂梅菜、新墟电子、沥林运动器材、镇隆荔枝、杨村家具、湖镇线路板、公庄建材、园洲制衣、石湾化工、铁涌马铃薯、吉隆制鞋、龙华年桔、龙潭牙签、平陵水泥、永汉温泉等专业镇的基础上,努力培育发展一批新的专业镇。力争到2011年,龙门县建成2个产值超30亿元的专业镇,其他县区建成4-5个产值超100亿元的专业镇;全市省级专业镇10个以上。通过加快中心镇和专业镇发展,为民资创业创设更多的机遇,拓展更大的空间。
14、加大教育培训力度,进一步壮大民营企业家队伍。通过在大中专学校开设创业课程、创办“惠州市职业经理人学校”、在新闻媒体开设“创业心得”栏目、邀请专家开展创业专题讲座,以及加大财政投入,对参加各类创业培训教育的人员予以补贴等措施,加大对有创业意愿人员的创业培训和辅导力度,努力培育一支懂市场、会经营、善管理的民营企业家队伍。从2007年起,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根据实际培训人数分别由各级财政安排补助资金,用于民营企业职业经理及中高层管理人员的培训,每年培训1000人以上。力争到2011年,全市入校参加培训的民营企业经理和创业人员总数达5000人次以上,使全市职业经理人队伍和素质有显著提高。
15、建立绩效考核制度,促进全体干部干事业、成事业。认真组织实施县(区)委书记责任考核制度,全面探索推行党员干部绩效考核;坚持正确的用人导向,认真贯彻《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探索建立有利于“人人勤奋工作、人人获得发展”的机关单位用人评价与激励制度;鼓励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树立远大志向,发挥各自聪明才智,投身全民创业大潮,努力成就自己理想。促进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进一步增强事业心、责任心、进取心,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领导水平,立足本职,胸怀大志,争先创优,不断进取,在惠州现代化建设大业中干一番事业、创一流业绩,有所作为,实现价值。

四、保障措施与激励政策

16、以公平竞争的政策环境推进全民创业。除国家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外,对各种所有制企业,对本土投资者和外来投资者一视同仁,实行同等待遇。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技术开发费、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以及社会公益性、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等税收政策上,非公有制企业享有国有、集体企业同样待遇。对非公有制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及对其收取的各项规费,与其他各类投资主体一视同仁;对非公有制企业投资的生产性重大项目,市要统一调剂安排用地指标;非公有制企业依法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折价入股。非公有制企业和国有、集体企业平等参与国债项目立项、工业技改贴息、科技三项费用、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火炬计划和星火计划贴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贴息、进出口配额、出口退税、出口技改贴息、出口研发补助和政府组织的经贸活动有关优惠政策,公平分享既得利益。建立健全非公有制企业职称评聘和职业资格鉴定制度。大力发展资本、土地、技术、人才、劳动力等市场,为各种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和公平竞争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加强市场监管,坚决制止不正当竞争。依法保护正当竞争、保护创业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和各类投资主体在合法竞争中做大做强。
17、以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促进全民创业。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创新服务理念、服务内容、服务方式和服务手段,为各类投资者、创业者提供平等、优质服务。成立创业服务中心,设立创业服务网站,定期发布投资信息、市场行情、项目推介、技术进步、外经外贸和劳务供求等资讯。推进机关作风建设,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减少审批项目。加强政府机关的效能建设,强化服务意识,简化办事程序,降低办事成本,提高办事效率,涉企行政审批事项要进入各地行政办事服务中心办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为,大力实施“阳光政务”,凡未经省人民政府以上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任何部门一律不得收取;经省人民政府以上批准的收费项目,其收费标准如有上下限标准的,一律按下限标准收取。理顺投诉机制,完善投拆处理办法,及时处理投资创业者的举报投诉,加大对侵害投资创业者合法权益问题的查处力度。
18、以公正有力的法治环境保障全民创业。完善投资权益保障制度,充分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社会舆论等手段,保护各类合法投资形成的有形和无形资产,依法保障创业成果。改革行政执法体制,完善行政执法制度,加强对公共权力的约束,强化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着力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收费、执法扰民等问题,为全民创业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各级执纪执法部门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全面履行职能。既要依纪依法查处违纪违法行为,又要切实保护各类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既要防止执纪执法失之于宽,又要防止滥用职权。要加强防范工作,实行提醒在先、处罚在后的制度,不得“以罚代管、不教而罚”,禁止下达罚没和收费指标,更不准把执法变为谋取非法利益的手段。
19、以宽容和谐的文化环境激励全民创业。通过深入开展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活动,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进一步破除小农意识、小富即安和等、靠、要思想,进一步消除妒能、仇富等消极心态,在全社会大力宣扬“创业有功、致富光荣”的价值观念,大力营造“尊重创业、尊重创造、成就创业有功、破坏创业有过”的创业氛围,大力倡导与人为善、和衷共济、关爱宽容、团结和谐的社会风尚,大力培育以“兼容开放、艰苦创业”为主要内容的惠州城市精神,充分理解创业的艰辛和曲折,正确看待和处理创业中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努力营造崇尚创造、褒奖成功、宽容失败、善待他人的社会环境;进一步放宽入户条件,大学本科以上毕业生,或在惠州工作5年以上、有固定工作和住所的人员,都可免费迁入其本人、配偶及子女的户口,解决外来创业人员的后顾之忧,努力营造和睦稳定的家庭环境。
20、以实在有效的激励政策推动全民创业。制定和实施有利于全民创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城镇零就业家庭、转业退伍军人、大学毕业生等申办民营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按持《再就业优惠证》下岗失业人员的标准,享受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和教育附加费等方面的优惠,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收费;对科技型、外向型、吸纳下岗职工再就业型和农副产品加工型等民营企业,可申请政府贷款贴息。从2007年起,在统筹整合现有扶持企业和科技创新基金的情况下,市财政每年安排500万元以上的全民创业发展基金,通过为民营企业提供贷款贴息、困难群体就业和创业补贴、政府鼓励和急需项目投资风险补偿和全民创业表彰奖励等措施,支持和鼓励全民创业。在评选“创业之星”的基础上,组织开展面向普通创业者、中小型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十佳自强创业模范”、“十佳民营企业”和“十佳个体工商户”评奖活动,更好地营造全社会崇尚创业、鼓励创业的良好氛围,激励社会成员勇于创业、善于创业,成就事业。
21、切实加强对全民创业的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全民创业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相当长时期的重点工作,统筹安排,周密部署。市和各县(区)要成立以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成员为组长的全民创业工作领导小组,要建立健全高效、统一、协调的工作机制,加强部门之间的配合,为推进全民创业提供有力的组织保证。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调查研究,从本地、本部门的实际出发,抓紧制定、完善和落实推进全民创业的具体措施,认真解决发展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建立健全责任考核体系,把落实完成本《纲要》的各项任务目标的情况,纳入县(区)委书记责任考核内容和各级领导干部的绩效考核范围,确保各项政策和要求落到实处,扎实推进全民创业,扎实推进我市的科学发展与和谐社会建设。

五、附 则

22、本《纲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3、本《纲要》由惠州市加快推进全民创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